2人在北京某空港中心租128部电话供他人诈骗!获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罪案件呈增长态势。7月11日,北京三中院和通州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辖区内近年来审结的帮信罪案件审理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帮信罪多关联涉众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整体年轻化、文化程度偏低。
帮助行为多集中于提供“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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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可分为技术性支持和非技术性帮助,非技术性帮助行为主要表现为提供“两卡”(信用卡、手机卡),三中院辖区的案件多集中在被告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
三中院辖区审结帮信罪案件2019年、2020年分别为1件和15件,2021年则突增为338件,近两年又有所降低,因此三中院将2021年审结的案件作为重点调研对象。该年度审理的338件案件中,315件为提供非技术性帮助。其中302件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12件为单独组织收购、出售手机卡,收购微信账号、QQ账号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工具;1件为帮助诈骗分子提供广告推广,进行客户“引流”。
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的案件为23件,包括解封因违法犯罪冻结的QQ号,架设、维护GOIP设备(俗称“话务宝”)、“络漫宝”等虚拟拨号设备,打包软件,搭建数据平台,制作手机端软件等。
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向电信诈骗人员提供百余部固定电话获刑。2022年7月,被告人徐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固话实施电信诈骗,仍在北京某空港中心租用128个固定电话号码供他人使用。上述号码被用于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4700余次,王某等4人接到上述诈骗电话,被骗金额人民币6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认定被告人徐某、黄某犯帮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关联犯罪多为涉众电信网络诈骗
2021年审结的338件帮信罪案件中,有305件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占比90.2%。“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得多,带出的帮信罪案件就多。”三中院副院长王海虹介绍,“帮信行为作为信息网络犯罪完成的重要一环,割裂了该罪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联系,极大程度阻碍了侦破工作开展与涉案财物追回,危害性极大。”
帮信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往往只有数千元,与电信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不成比例。在写明诈骗金额的321名被告人中,139人涉嫌诈骗金额大于50万元,占比43.3%,即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被害人经济损失往往是帮信罪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数十倍甚至是数百倍,且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远高于已查明的诈骗金额,“这说明极有可能还有很多案件尚未查找到被害人。”王海虹说。
在通州法院审结的一案中,一被告人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流水达440余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其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4张银行卡及网银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获得人民币8000元及部分生活费。3月7日、8日,122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转入被告人刘某出售的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4个银行账户内,收到转入钱款流水共计人民币440余万元。法院认为支付结算金额远超20万元以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整体年轻化、低文化程度
从三中院的调研情况来看,被告人整体年轻化、文化程度偏低,违法所得不高。在400名自然人被告中,30岁以下的占比58.3%,45岁以下的占比95%。在写明文化程度的363名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56.2%,大学(包括大专)文化程度的占比17.4%。在有明确违法所得金额的257名被告人中,66.5%的被告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即使是在提供技术性支持的23件案件中,35名自然人中31人的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可见技术性支持行为亦不存在过高文化门槛。”王文虹副院长介绍。
三中院刑一庭法官栾广萍倡议,对于帮信类犯罪,除了司法机关利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外,还需要公民个人增强法律意识,监管机构、电信企业等加强规范治理,互联网平台、新闻媒体及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源头性预防、管控和打击,形成治理帮信犯罪的社会合力。法官特别提醒公民个人,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面对网络环境的低约束性和犯罪分子的高蛊惑性,保持清醒理智。如果陷入帮信陷阱或者被胁迫、蒙骗出售“两卡”,应当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和保护,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