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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族志研究的伦理检视 焦点热议

2023-05-17 03:55:27 民俗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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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知情与同意:

网络民族志研究方法的伦理检视

张培,郑欣

原文刊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摘要

知情同意是网络民族志研究中一项最基本而又至关重要的伦理准则,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和有效遵循。在网络民族志研究中,研究者身份和研究目的应否公开、资料获取应否征询同意、研究成果应否反馈等方面,都面临知情同意之困境。这些困境从表面上看是操作方法层面的问题,但归根结底却是对人性是否尊重的问题。没有伦理约束就没有网络民族志研究的正当性。知情同意不能仅仅被视作达成研究目的的手段,对人性的尊重应当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之中。

关键词

网络民族志;伦理困境;

知情同意;反思民族志

一、研究缘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日趋交融,生成新的社会生活空间。网络民族志作为一种“观察和理解人们如何在网络上进行社会交往和意义构成的民族志研究方法”,正得到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因网络民族志是“最不确定的、最公开的”,致其“受到的质疑往往也最多”。当下的民族志研究已进入一个“反思”阶段,对于网络民族志的研究也应当超越方法层面进行反思。

《如何研究网络人群和社区:

网络民族志方法实践指导》

[美]罗伯特·V. 库兹奈特 著

叶韦明 译

从近年来学界对网络民族志的研究和讨论来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传统民族志与网络民族志的异同比较。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根本区别。比如,郭建斌和张薇认为,“民族志”与“网络民族志”,变化着的是对象和具体的操作策略,在方法论层面上并无根本性变化。毕昂斯托夫(Tom Boellstorff)也认为,网络民族志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依然深深扎根于人类学传统的参与观察法(participant observation),致力于观察研究虚拟与真实的关系”。但亦有学者强调两种民族志的研究方法存在诸多不同。在库兹奈特(Robert V. Kozinets)看来,这至少有三点差别:首先,进入方式截然不同,比如接近性、方法和潜在内含的范围;其次,资料的搜集和分析不同;最后,面对面田野工作的伦理步骤很少可以被简单地转译到线上媒体中来。

《数码人类学》

[英]丹尼尔·米勒,[澳]希瑟·霍斯特 著

王心远 译

二是关于网络民族志研究方法的讨论。卜玉梅提出“参与式”浸染即“参与观察”依然是网络民族志田野工作的主导方法和要求。任珏结合自己在硕士及博士阶段的两次网络民族志调查,讨论“身体在场”以及性别对网络田野研究的重要影响。江飞提出把“场景”作为互联网时代民族志研究的起点。孙信茹和王东林提出要重点关注研究者作为观察者和文化创造者的双重身份。

三是关于网络民族志伦理问题的反思。曹晋等指出,在互联网的复杂环境下,研究者面临的伦理困境往往更为严峻。李清华通过对微信民族志的反思,揭示了民族志实践中剧场性与真实性之间的深刻悖论,认为这是导致人类学家“人格分裂”症候之源。卜玉梅结合国外网络民族志研究成果,对研究者身份的呈现、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区分、知情同意和保护隐私等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张媛对网络民族志研究中的时空、身份和真实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国外学界有关网络民族志伦理问题的研究以库兹奈特为代表,在其著作《如何研究网络人群和社区:网络民族志方法实践指导》的第八章中,专题讨论了如何进行符合伦理的网络民族志研究。

从上述研究视角和内容来看,学界对于网络民族志的研究范围、操作方法、价值取向等问题都做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但就目前国内研究状况而言,对网络民族志伦理的反思还有待深入。其具体表现为:第一,专门讨论网络民族志的伦理的文章不多,一些学者只是在文章中略涉及,并未深入展开。第二,相关讨论未能与具体实践结合,大多聚焦学理上的“应然”层面,对“实然”层面关注不够。第三,不少研究还只是停留在对海音(Hine)、库兹奈特等国外研究者相关观点的“转译”层面,由于国外学者对于网络民族志伦理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基于其本国的法律规范要求和互联网实践,因此将一些观点和方法应用于中国的网络民族志研究实践难免会“水土不服”,尚需结合具体实践在批判的基础上予以参考与吸纳。第四,作为“进行合乎伦理的研究操作的奠基石”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学界充分讨论。基于此,本文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实践案例,着重对网络民族志研究中的“知情同意”伦理准则在本土化情境下的应用做进一步检视和反思。

二、“知情同意”应用之困

知情同意是在社会研究中基于“自愿参与”和“不伤害参与者”这两条伦理准则而形成的共识,其要求“基于自愿原则而进入研究的对象,必须完全了解他们可能受到的伤害”。可以说,知情同意作为民族志研究的一项基本伦理准则,不仅保证研究对象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赋予民族志研究以正当性。一项成功的民族志研究项目,应当既能确保研究对象对研究者及其研究项目的充分知情权,又能够保证研究对象自主参与其中并免受伤害。但从实践来看,能否让研究对象充分知情并自主做出同意与否的选择并非易事。这就带来了知情同意伦理准则的应用困境:要不要让研究对象了解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信息?要让其了解多少才算足够?如果研究对象对研究细节了解过多,是否会导致其退出研究?

对于是否让研究对象知情以及知道何种程度,目前学界一直有不同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研究者为了能够完成研究项目,应当对研究对象故意隐瞒,不能让其知情。例如,印度人类学家甘尼认为,“研究者必须是不诚实的,借以获得诚实的资料”。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研究对象应当保持诚实,但这种诚实应当是有限度的。如斯普拉德利和穆卡迪认为,对研究对象的解释“应尽可能简单,不需要自动提供太多不必要的资料,如果当事者问你一些问题,就诚实,但同时也最简单地回答”。第三种观点则以库兹奈特为代表,认为研究者应该对研究对象毫无保留,包括“公开和准确地确认自己的身份,避免任何欺骗”,以及“公开和准确地描述他们的研究目的”。

从研究对象的知情程度和同意与否,可细分为6种情形:(1)知情,同意;(2)知情,不同意;(3)不完全知情,同意;(4)不完全知情,不同意;(5)不知情,同意;(6)不知情,不同意。下面根据研究对象的知情程度以及同意与否,从三个方面讨论知情同意伦理原则在网络民族志研究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知情与同意或不同意

传统民族志的田野是现实物理空间,研究者须亲身进入,与研究对象面对面,难以隐匿身份,因此研究者通常不得不选择公开身份。而互联网空间则因具有开放性、匿名性、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民族志研究者进入田野带来了更多便利,研究者既可以公开身份,也可以通过潜伏的方式完成对虚拟田野的观察和研究。这就意味着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容易被忽略或者漠视。从网络空间中的研究对象来看,不少网络社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想被外界所窥探和打扰。当研究者告知自己的身份和研究目的后,往往会遭到研究对象拒绝。以对家庭微信群的研究为例。家庭微信群是由特定的家族成员构成的线上“熟人社会”,亲密度高,排他性强,相对封闭,外人一般很难进入。周琳在对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部分家庭微信群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一度试图加入这些家庭群,以旁观者身份观察成员间的日常互动与交流,结果多次遭到拒绝。研究对象的拒绝理由大同小异,都认为家人是家庭群的共同身份,外人进入会让群成员“觉得这不再是一个家庭、一个集体”。可见,对于这类私密性的网络社群而言,大部分成员并不希望被外人打扰,更不想成为研究对象。

有时候,即便研究者进入田野,告知自己的身份和研究目的,但由于研究对象的抗拒,也难以获得真实材料。比如,申请者马凯经过四次申请终于加入“某弹幕军团”群。他一开始没有告知真实身份,之后为了加深了解,采取逐个私聊的方式,向研究对象发出明确信息,包括自我介绍和相关弹幕问题,但遭到冷遇,因为他们“对陌生人有很强大的防御心理”。

无论是传统民族志还是网络民族志,都离不开研究对象的参与配合,需要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当研究形成一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后,要不要将其反馈给研究对象,也让不少研究者颇为踌躇。因为研究者担心,如果研究对象看到研究结果不满意,要求修改,甚至推翻重来,将会增加后期的工作量;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研究对象后悔参与,要求退出,则意味着研究者前期的研究成果有可能付之东流。

(二)不完全知情与同意或不同意

研究对象不完全知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研究者虽然告知研究对象相关情况,但故意有所保留。这一方面是研究者担心过于详细告知,研究对象会有所警觉,故意隐藏其认为不好的行为或态度,进而影响研究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研究者也担心研究对象因了解得太充分而不愿意参与研究。例如,为了研究新时代农民工使用社交媒体及其对同乡关系的影响,高崇等采用网络民族志方法对同乡QQ群“SZ人在北京”进行了研究。高崇以同乡的身份实名加入该QQ群组,并参与群内活动,经过一年的持续参与观察和参与体验研究,收集了200多万字的一手资料。高崇坦承,自己事先并未在群内公告研究目的,只对群主以及管理员做过“简单说明”。

另一种情况通常是因一些特定的网络社群有准入门槛,比如通常需要先申请,得到群主或管理员审核批准方可进入。因此,一些研究者为能加入社群,需要向群主或管理员告知真实身份和研究目的。但是他们加入网络社群以后,对群内其他成员保密。研究者在群里通常以三种方式开展研究:其一是参与者身份,即作为群成员参与群里的各种互动活动。其二是“潜伏者”身份,即刻意隐藏自己的身份,长期保持静默,暗中观察和记录群里成员的活动。例如,为了研究微信家庭群的使用对中国家庭关系的重构,黄颖采取网络民族志方式对5个微信家庭群进行一年多时间的连续观察研究。在这5个微信家庭群中,有3个群是她通过熟人帮助进入的,在群内以熟人的小号名义存在,长期处于潜水状态,进行观察研究。其三是先潜伏后告知。这种情况通常是研究者想先熟悉社群情况,因单纯依靠参与观察获取资料不足以完成研究,所以待时机成熟后研究者会重点选择部分研究对象进行访谈,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向研究对象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及研究项目情况。例如,郑梦琛采用虚拟民族志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使用某APP的女同性恋群体进行了10个月的参与式观察、访谈与研究。她先用手机下载了该APP,匿名注册了个人账号,其后又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分别加入相关QQ群、微信群和合肥高校“LES群”,在线观察她们在网络空间的自我呈现与互动情况。等情况熟悉后,再择机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度访谈。

不过,一旦得知真实情况后并非所有成员都愿意成为研究对象。例如,杨海燕对某网络社群进行民族志研究,她在一开始就向组织者告知身份、研究目的以及所需资料,亦获得组织者的同意。但她加入该网络社群开展研究后并未征询过其他普通网民的意愿,结果在进行访谈过程中才发现,这些普通网民并不愿成为研究对象。而更让她感到被动的是,她之前从网上收集的大量资料中,很可能就使用了这些网民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和使用这些研究资料成为难题。

(三)不知情与同意或不同意

研究对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或不同意参与研究,包含两种情况:其一,让研究对象在并不了解研究项目及其可能对自己带来伤害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同意与否的选择;其二,在研究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即研究者直接默认其同意。

一些网络空间未设置访问门槛,普通网民也可以随意登录,这为研究者以潜伏方式开展研究提供了便利。例如,刘亚对于婚外情的研究,就完全是在潜伏状态下完成资料收集的。2006年年底,一个自称阿珍的网民在当时国内最大的交友网站某论坛连载了一个帖子,讲述自己婚外情的经过,引发网民广泛关注,一个月内点击率便达到24万余次,1300多人跟帖。即便这个阿珍承认其身份是伪装的,但网民对她的关注热度仍不减,其博客点击率高达100万余次,跟帖者多达2000人。因该论坛和博客对于访问没有任何限制,刘亚以参与式观察的方式完成资料收集,所有研究均是在潜伏状态下完成。不过,在几年后的一篇文章中,刘亚对这项研究反思认为,在论坛和博客上发帖的网友们“似乎是享有‘著作权’的”,但由于他是直接采用了阿珍在博客中的许多文章以及网友们在其博客和论坛里的发帖,并未征得这些人的同意,所以“对于如此剥削他们并且侵犯他们的‘著作权’,时至今日仍感戚戚”。

还有一些研究者虽然在起始阶段告知研究对象并获得其参与同意,但在最后形成研究成果阶段,并没有向研究对象反馈,接受“用户检测”,而是默认研究对象同意发布。实际上,研究对象虽然前期同意参与调查研究,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对研究最终呈现的内容和形式就是认同的,因为“一个经常不被承认的事实是,研究对象还会为研究资料的分析和报道所伤害”。

三、“知情同意”适用之辨

(一)研究者身份应否公开?

在网络民族志研究实践中,一些研究者之所以不愿公开身份和研究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他们认为没有必要。部分研究者认为,既然能够以潜水方式直接完成研究,就没有必要再去向所有研究对象说明情况。刘亚在对阿珍的研究中涉及大量网民的跟帖评论,但对于这些跟帖者,刘亚“从一开始就放弃了与之联系的任何念头”,主要是考虑其为数众多,并认为在虚拟社区中,“研究者的真实身份不会被人认真对待”。其次,他们担心无法获取真实资料。部分研究者担心自己作为外来者暴露身份后,会引起研究对象的警惕和排斥,无形中会干预原来的社群生活,影响田野资料的真实性。黄颖对5个微信家庭群进行潜水观察,她解释自己之所以长期保持静默状态,就是“为避免因为外人的介入而影响家庭群成员的互动行为”,想通过潜水状态“最大限度地将自身的干扰影响降低到最小”。高崇在对同乡QQ群的研究中没有在群里告知自己的研究目的,也是想“避免公开研究者的研究身份可能给‘群众’在群内聊天造成干扰,进而在事实上人为干预了行为进程”。最后,他们担心难以进入田野。虽然有的学者坚持认为网络民族志的研究者必须首先明确告知自己的身份,获得适当的同意,并且“在任何研究互动中始终完全地展示他的/她的在场、归属机构和对线上社区成员的意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进行身份欺骗”,不过,这种要求显然有些理想化,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一些研究者采取多种“变通”方式。

尽管研究者告知研究对象身份和研究目的,可能会导致参与观察和访谈无法进行或中断,但长期潜伏有违研究伦理,因此,向被研究者适时公开身份和研究目的应当是更为可取的方式。至于何时告知则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比如,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初始阶段隐匿身份,后期获得知情同意后继续开展研究;也可以先全程隐匿身份,待后期使用相关资料时再去获得被研究者的知情同意。不过,我们认为,研究者越早公开身份和研究目的,越有利于确立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可减少乃至避免伦理风险发生;反之,研究者身份公开越晚,潜在的伦理风险就越大。而且,从功利性角度看,如果后期遭研究者拒绝,那么就意味着研究者前期所做的工作将可能前功尽弃。

(二)研究成果应否反馈?

按照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研究对象对研究项目拥有知情权,研究者应当与研究对象分享“初步的、中期的和最终的研究发现”。将研究成果及时反馈给研究对象时,尽管有可能会遭遇研究对象的反悔和退出,但这也是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后果。从伦理角度来看,研究者向研究对象反馈研究成果,鼓励研究对象参与检视,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对研究对象的伤害。因为与传统民族志相比,互联网空间的开放性、对网络信息的无限存储性、信息搜索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民族志研究如何妥善处理匿名问题面临更大的伦理考验。比如,为了维护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往往需要引用研究对象的话语,但有可能因此而导致研究对象身份曝光;而如果作匿名处理,又可能会招来对真实性的质疑。再如,互联网上一些作品被认为是“半出版”状态,研究报告中如何引用,既能够以合适方式向作者致谢,又要避免潜在的伤害,这些对研究者都是极大考验。让研究对象参与检视研究成果,协商处理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减少伦理风险发生。此外,让研究对象及时了解研究成果,还可减少研究差错,进一步补充相关研究资料,增进研究对象的信任,维护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资料获取应否获得许可?

获取一手资料完成研究是研究者进入田野的主要目的。但对于网络民族志研究者而言,如何获取资料面临多种伦理风险,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这种资料应否获得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讨论。

1

网络公共空间的信息资料可否自由使用?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带来了公领域与私领域边界的模糊性。这也造成网络民族志研究者在搜集和使用相关资料时面临更多伦理考量。美国科学发展协会提倡把互联网区分为公共和私人领域,但也有一些学者并不赞成这种区分,而是主张模糊对待。还有学者主张将“准入”(accessibility)视为区分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标志。质言之,既然某空间设置了准入门槛以进行自我区隔,就意味着特定的网络社群或个人不想被外界打扰或侵犯,因此,这样的空间应被视为私密空间。对于一些开放式的网络社区,如网络论坛等,因无需进入门槛,网络散客可随意进出,不少研究者视之为公共空间。那么,对于公共空间里的各类信息资料,研究者可否自由采用呢?我们认为,既然是公共空间,原则上置于公共空间的信息是可以自由向群外转发的,除非群主或成员特别声明不得向外转发。当然,如果涉及著作权问题,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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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的权限有多大?

对于需要一定准入条件才能进入的网络空间,通常被视为私密空间。如果研究者要采用私密空间里的资料,应当先获得相关授权。这里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研究者事先已告知群主或管理员自己的身份和研究目的,但并未告知群里其他成员,那么研究者可否直接使用群内的资料呢?对此,我们需要区分对待。首先,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换言之,群主或管理员作为群的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加入群组的成员进行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核。如果研究者事先告知身份和研究目的,群主或管理员批准研究者进入,意味着该项研究已经获得群主或管理员认可和支持,因此研究者可以使用群内公告、档案等非敏感的公共信息资料。其次,从隐私法理上看,管理员无权代替其他群成员放弃他们的隐私内容,每个群成员的隐私只有他本人才可以决定放弃或不放弃。如果不涉及群成员的隐私内容,群内话题材料没有什么明显敏感性,管理员则可以作出决定。因此,研究者如果想采用群成员的聊天记录,或者群成员发布的相关资料等,应当充分考虑这些信息资料有无隐私敏感性,进而决定要不要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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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有无权利使用群内资料?

部分研究者以参与者身份介入相关网络社区,有的甚至成为版主、群主或管理者,直接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质言之,研究者已身兼参与者和研究者双重身份,如果未经研究对象许可,是否有权直接使用群里的相关资料?黄颖在对5个微信家庭群的网络民族志研究中,其中有两个是自己父母双方的家庭群,该群成立之初她就存在于群中。黄颖在文中并没有交代,对于这两个群的研究,她有没有告知群里的其他成员?在使用群内资料时,是否征询相关成员的同意?我们认为,像这类情况,研究者不宜将研究者和参与者这两个身份混为一谈。如果是出于研究目的使用社群资料,则应区分清楚拟用资料哪些具有隐私敏感,哪些具有非隐私敏感。对于前者,研究者首先要征得相关隐私主体的知情同意,然后切实做好隐私保护,使带有隐私敏感的信息丧失“可辨识性”特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当下的互联网大数据环境,隐私已经出现“整合型隐私”这样的新类型,即若干已被模糊化、匿名化的信息经过大数据的比对、提取和整合,依然可能会指向隐私主体。因此,对于隐私敏感信息资料的处理,不能满足于对单项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的某些方面“可辨识性”特征的模糊处理,还要考虑到一旦被使用后,有可能会被多次加工和流动,带来新的不确定性的后果。如何采取综合“脱敏”的保护策略,将潜在的隐私伤害风险降至最低,这已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一个新难题。

4

网民对发布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网民在网络空间发布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1)发布个人较为成熟的文字作品等智力成果;(2)在互动过程中聊天性质的话语;(3)发布个人的观点、看法。对于第一类情况,通常可以视为具有著作权性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如果是出于研究等目的,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适当地引用。而对于后两种情况,即使不具有著作权性质,也应当充分考虑话题的敏感度,即是否关涉隐私敏感。倘若所用信息资料涉及隐私敏感,引用前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做好“脱敏”处理,使其具有不可辨识性。

5

虽然未经授权,可否经匿名处理后使用?

有研究者进入一些特定微信群、QQ群等网络空间展开研究,从群内收集并使用资料,但事先并未向研究对象告知研究目的。这些研究者认为,只要自己充分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隐私,除了研究之外不做其他用途,使用时注意技术处理,不泄露个人信息,这应当没有问题。那么,对这类信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处理且只用于研究,是否就无需获得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呢?我们认为,这里涉及的是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两个伦理准则,二者不可替换。正如库兹奈特所提醒的,“并不是每个在电子公告栏发布信息的人都同意自己的信息被某项研究所使用,即使是被匿名地使用”。因此,对于群里涉及个人的一些信息,如果要使用,应当先征得研究对象同意,同时做好脱敏处理,不能认为只要做好匿名处理和隐私保护,就可以漠视研究对象的知情权。

四、超越知情同意

高丙中将民族志的演进划分为三个时代,第一个时代的民族志是自发性的、随意性的和业余性的,主要聚焦于“新奇”;第二个时代的民族志强调学科规范,突出“科学性”;第三个时代的突出特点是人类学家对知识生产过程的自我反思。当下的网络民族志研究同样离不开自我反思。比如,网络民族志研究的意义何在?按照孙信茹和王东林的观点,其意义“就在于理解他者的网络生活,其实是为了告诉自己该如何面对这个网络世界”。质言之,网络民族志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落在人上。如何对待人的问题,关涉网络民族志的价值取向。就知情同意这一伦理原则而言,我们不应当将其视为达成研究目标的手段,而应当超越工具理性,从更高维度的价值理性来看待。

《写文化:民族志的诗学与政治学》

[美]詹姆斯·克利福德,[美]乔治·马库斯 著

高丙中、李霞、吴晓黎等 译

(一)知情同意与对人性的尊重

知情同意原则的出发点当然是保证研究对象减少被伤害的风险。然而,从当下的网络民族志实践来看,一旦涉及研究项目和成果的功利性考量时,研究对象的利益往往就会被降为次要位置。库兹奈特将这种现象总结为“一种结果导向的、功利主义的伦理哲学引导学术研究——而不是义务论的、起源于不伤害观念的哲学”。在网络民族志研究过程中,有的研究者为了达成研究目的,违背知情同意等基本伦理准则,将研究对象视为“攫取研究资料”的利用工具。这恰恰是对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道德律令的严重背离。根据康德的这条“实践命令”,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必须承认“人是目的”。没有伦理的约束就没有网络民族志研究方法的正当性。网络民族志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记录和解释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的文化生活,让人更好地生活,因此,人才是主体,才是目的,对人性的尊重应当体现于研究的全过程中,绝不能单纯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以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为由,牺牲研究对象的正当利益。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个人隐私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之所以在多个国家得到普遍立法支持,这不仅体现了信息社会中的契约精神,同时也正是对个人主体权利的充分尊重。

(二)知情同意与平等互信

与研究对象建立平等互信的关系,是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人性尊重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不对等,“民族志调查者多少带有一些‘监视’意味的眼光暗示着‘观察’一方和‘被观察’一方的某种不平等的关系”。研究对象常常被视作研究手段,“为民族学家提供信息,民族学家进行概括文饰,报道人只是‘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声音’,他的声音被民族学家‘滥用’,他的‘生命’被概括成民族学家的‘事实’”。这种状况在当代民族志研究中得到了深入反思。当代民族志研究经历了“从为他人肖像过渡到对合作性知识的追求”的意义变革,提倡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合作的研究关系,研究者应当处理好“我们和‘你(你们)’的关系,‘你’和‘你’之间的关系,还有我们、‘你(你们)’和公众社会的关系”。进言之,知情同意原则不仅仅是为了帮助研究者更好地完成研究项目,更应当成为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建立一种平等互信关系的起点,双方通过平等合作,共同创作出民族志的“合作文本”。

五、结语

网络民族志的出现是顺应互联网出现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也相应带来网络民族志研究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不同于传统民族志的伦理困境。基于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知情同意伦理准则进行了检视与反思。我们认为,知情同意作为网络民族志研究一项最基本而至关重要的伦理准则,在实际应用中遭遇诸多困境,从表面上看是操作方法层面的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对人性是否尊重的问题。没有伦理的约束就没有真正的民族志。把人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充分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应当成为网络民族志研究者自觉遵循的伦理准则,唯其如此,才会把对研究对象的伤害降为最低,也才能维护网络民族志研究的正当性。当然,知情同意问题只是网络民族志研究伦理中的一个问题,随着网络民族志方法应用的日趋广泛,必然会出现更多新的伦理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做出新的省思与回应,从而推动这种新兴的研究方法不断完善,产生更大的研究价值。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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