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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报】严打制毒源头性犯罪,涉案3人被判死刑!广东高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06-25 16:21:50 广州日报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据悉,案例既涵盖了严厉惩治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也包括依法打击贩卖“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犯罪和因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境内与境外、传统与新型、网上与网下等相互交织下的各类毒品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赢禁毒人民战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

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

——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制造毒品案


(资料图)

2016年1月初,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连平某地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2月2日将制成的氯胺酮成品运走。同年11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翁源某地制造氯胺酮,同月13日晚,欧阳某某指使他人将制成的氯胺酮藏匿于广东惠东严某某住宅内伺机销售。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共谋再次制毒,并纠集肖某某参与,为制造氯胺酮物色广东翁源某猪场为制毒场地,雇请制毒人员,提供制毒技术等,同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上述制毒场地缴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118.7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在广东惠东严某某住宅内查获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氯胺酮109.2419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氯胺酮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结伙制造氯胺酮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欧阳某某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同案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周某某、钟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附加刑。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多次纠集他人结伙制毒,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均系该制毒团伙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欧阳某某还系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立场。

典型案例:依法严惩贩卖大宗毒品犯罪

——刘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与其各自同居女友共同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某小区。经查,2015年2月至3月,刘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79.4克,陈某某先后两次向林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6千克。同年3月17日,刘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于租住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越野车内,期间陈某某到高速公路出口处望风,从车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2支(经鉴定是枪支)、子弹2发(经鉴定是弹药)、甲基苯丙胺15.3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大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大宗贩卖毒品,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刘某还随车非法持有枪支,罪行极其严重,均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动摇,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典型案例: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周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购得的电子烟烟杆、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雾化器等物品,在其租住的深圳市某小区房间内组装成“大麻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发布贩卖信息。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周某的代理,转售上述电子烟牟利。经查,2021年7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他人转卖电子烟四支及电子烟油四瓶,电子烟油净重2.56克。周某除向李某某出售电子烟外,还向他人出售四支及电子烟油一瓶,电子烟油净重0.31克,并在其住处查获电子烟油151瓶,净重321.08克。经鉴定,涉案电子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合成大麻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添加合成大麻素或其他成瘾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滥用趋势凸显,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吸食方式不同于传统毒品,故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吸食后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件,社会危害大。本案中被告人自行组装“大麻电子烟”并予以贩卖,既是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毒品流通,依法予以严惩。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一些冠以“不上头”噱头的“烟粉”、“水”“奶茶”等都可能会让你“很上头”,切莫以身试毒。

文、标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吁青、任玲霞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